通讀《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其中一個重要主題清晰可見:限制權力,凸顯權利。只要是改革,不涉及權力和權利的調整幾乎是不可能的,關鍵是往什麼方向調整。《決定》很明確地告訴我們:實現公平正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總綱領;於是,相應地,調整權力和權利關係,促成權力與權利的良性互動,是實現公平正義的必然途徑。
  所謂“權力”,是“在社會交往中一個行動者把自己的意志強加在其他行為者之上的可能性。”(韋伯語)具體到社會運行中,行政權、司法權等一切可以支配公共生活、分配資源和利益的權力,被稱為公權力。權利則體現著個人或市場主體的生存起碼要求和基本條件。
  那麼什麼是“權力與權利的良性互動”呢?在法治建設方面,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完善人權司法保障”。這一要求規定了權力和權利的關係:權力是用來保障所有人的權利的。“人權”一詞前面沒有加任何定語或修飾語,就表明,一、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全體公民的人權,不是哪一個人或哪一部分人的人權。只有少數人或一部分人可以享有的權利,不是人權,而是特權。二、人權,是所有人平等享有的權利。不平等的權利,是特權而不是人權。權利的確定,權力的職責功能就同時限定了:保障所有人的平等權利,保障所有人權利的平等;而不是公權力行使者自己的權利。這是實現公平正義的基本條件。公平正義,包括權利的平等,人格的平等;利益分配的公平,利益博弈的環境的公平、競爭規則的公平等。
  權力與權利良性互動的要求,幾乎體現在《決定》提出的任何領域的改革中。比如,新一輪改革藍圖將賦予農民更多的土地權利,經濟學家、全國人大原副委員長成思危在接受媒體專訪時,用“第二次土改”評估其歷史意義。他認為,要推進城鎮化,就必須要實現土地流轉,從而保障農民權益,並使遷入城市的農民真正市民化。又比如,《決定》提出,推動公辦事業單位去行政化,逐步取消學校等單位行政級別。高校行政化的弊端早已廣受詬病。由於資源、利益分配取決於行政級別,業務能力就不受尊重,公平缺失,學術造假反而大行其道,中國大學的科研能力被弱化。在利益分配上需要重提改革初期的口號“尊重知識,尊重人才”。
  行政之樹長得太茂盛,社會之草就曬不到太陽。只有權力受到約束,權力謹守本職、本分,社會才能充分發育,各項社會事業才有足夠的生長空間,個人生活才能享受到足夠的陽光。野蠻拆遷、強占土地等行為之所以不得人心,就是權力越軌,侵犯了公民的生存權,讓社會運行背離了公平正義的方向,讓人民感到絕望。因此,“決定”提出的限制權力,擴大權利的目標,是人心所向。隨著“決定”的貫徹,權力將低下傲慢的頭顱,它應該學會謙恭,適應與權利的互動。
  權力的調整,同時也是利益的調整。權力被限制了,意味著過去一個時期來權力所享受的不當利益行將失去,對權力的限制必然遇到來自權力行使者的阻力,因此,設計限制權力的制度,是將來一個時期的重要任務。
  (原標題:促成權力與權利良性互動)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tr76trixsz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