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事業單位的改革時段跨越了18年之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終於將在近日頒佈實施。一時間,有關該條例的議論也充斥了各種解讀,這其中,這部涉及近3000萬人利益的《條例》最受矚目的一點很可能在於“收入的影響”,事業單位職工將要開始漲工資了,以及養老金馬上並軌等聲音紛紛浮上輿論表層。
  有關事業單位社保將要並軌這一點,從大方向上出發,並沒有任何異議。但有專家指出,養老金並軌的最大難題是從哪裡找錢,養老金制度有3個環節:找錢、管錢、發錢,而這3個環節首先是要找到錢,這是事業單位改革遇到的最大難題。與此同時,很多身處事業單位的人群,也非常關心未來養老金的政策和水準。不過,這樣的憂慮,因為《條例》的即將出台,順勢涌現出來亦是可以理解的,但從長遠來看,完全無需放大資金上的困難。
  首要的一點,事業單位社保並軌的問題,必須要置於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大框架下來進行。今年4月16日,國務院發佈《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意見指出我國計劃在5年內完成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而在具體的改革方向上,則按照社會功能將現有事業單位劃分為承擔行政職能、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從事公益服務三個類別。
  對承擔行政職能的,逐步將其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構或轉為行政機構;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逐步將其轉為企業;對從事公益服務的,繼續將其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強化其公益屬性。事實上,從2012年開始,國務院已經不再批准設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
  這就不難發現,事業單位社保並軌的問題,也需要從三個不同的改革類別去區分。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將在未來向公務員靠攏,其社保政策將結合公務員的社保改革來進行;而對於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未來的改革方向將成為企業,這裡的社保制度自然與企業職工養老制度相對接;至於不以盈利為目的從事公共服務的事業單位,則應當根據市場機制在其中的地位來做更為精確的決定,例如純公益性的事業單位和能夠部分市場化的事業單位(高校、醫院)會有一定區別。
  所謂社保並軌的資金問題,主要是指上文分析的第三種情況,即那些既無法成為公務員,又不能市場化的事業單位,由於改革的到來,社保並軌的待遇標準未定,涉及的資金也存在一定的變數。不過,既然公益類的事業單位要麼承擔去市場化的公共職能,那麼自然可以通過政府向這些機構購買公共服務來獲得收益;要麼擁有一定的市場配置功能,則應當由政府撥款和自營收入共同承擔社保並軌在內的各項資金需求。
  事業單位社保並軌的最大難題決不在資金來源,相反,真正的難點還在於倒溯回事業單位的改革能否真正徹底明確各類機構的屬性。對於在政府和市場之間模糊存在的事業單位,中央必須在做一個精確劃分的前提下,徹底落實《條例》,通過清理各單位不規範的職能和屬性,重新劃分事業單位的屬性,那麼,社保並軌的資金問題也將在改革中迎刃而解,而無法成為一個單列的議題。  (原標題:[社論]事業單位社保並軌,無需放大資金難題)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tr76trixsz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